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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熏蒸托盘详细规则

出口熏蒸托盘详细规则

本文章由金源集团芜湖钟山木器包装有限公司提供:

为防行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15号《国际贸易中
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此证明书由受聘的检验机构签发并须经渔农处签署核证。

*人民共和国国度*检疫总局*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国度*
2005年11号公告

1、进境货物使用的木托盘应当由输出国度或地区**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
并加施**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度*总局另行公布。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2、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
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3、木托盘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申请署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

4、包装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
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检疫。

5、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
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6、来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迥殊行政区和中国闽台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7、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申请署理人对木质包装实
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
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8、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的有关公告同时废行。正式实施前,已经符合本

熏蒸检验证明书熏蒸检验证明书FumigationInspectionCertificate 

*二条规定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接受报检。

此证明书证明进口的新鲜园艺产品或装运用的实木包装材料已经由检疫处理,没有受活虫蛀蚀。 

本文章由芜湖钟山木器包装有限公司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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